院务公开
石家庄市第五医院违诺及失职责任追究制度
来源: 石家庄市第五医院发布日期: 2015-03-14
一、凡违反医院服务承诺造成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,均依照本制度承担相应责任。
二、医院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。对不执行该制度,敷衍推诿患者的医务人员,除给予批评教育外,按医院《规范化、精细化、人性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》有关条款追究责任。
三、对不按规定着装,不佩戴胸牌,不使用文明用语,服务态度冷、硬、顶,窗口排队时间超过8分钟,不能及时报告检查、检验结果,延误抢救病人时间等违诺情况的人员,一经查实,按医院有关条款进行处罚。对被患者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者,实行一次性申告待岗制,并在全院通报批评,待岗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。
四、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和《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》之规定,对未及时准确报告、妥善处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隐瞒、缓报、谎报、漏报的,按《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(试行)》的规定进行处罚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五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、遵守职业道德,对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,未经亲自诊查签署医学证明材料,隐匿、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和有关资料的,按医院《规范化、精细化、人性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》和河北省卫生厅《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六、加强对彩超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、药品销量前十位及使用前十位药品的前三名医生、万元以上病例收费情况的监控评价和公示。对违反四合理制度者,除进行批评教育外,按医院《规范化、精细化、人性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》和河北省卫生厅《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(试行)》的规定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七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,接受群众查询。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相关规定,对药品价格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公示。为住院病人发放“一日清单”,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收据。对不因病施治,乱开单、乱检查、乱收费的,按医院《规范化、精细化、人性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》和河北省卫生厅《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(试行)》进行处罚。
八、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药品回扣以及各种名义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的行为,一经查实,严格按照《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、红包、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》进行处理。
九、对在医疗服务中收受患者红包、宴请、礼品的行为,一经查实,严格按照《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、红包、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》进行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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