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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务公开

石家庄市第五医院规范药械经销商行为制度

来源: 石家庄市第五医院发布日期: 2015-03-14

 

1.药械经销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,所经销的产品必须证照齐全、有效,即必须具有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,同时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,进口产品还必须提供进口注册证,严禁无以上证明的产品进入医院。

2.药械经销商应保证药械质量,不准经销假劣产品、变质产品,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医院所有产品的经营资格,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。

3.药械经销商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(包括赠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、干股、外出旅游及其他利益)进行药械的促销活动,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各种借口给医务人员红包、回扣、好处费、统方费、开单费等,一经发现停止该产品在医院的销售,并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。

4.药械经销商不得出入医院门诊、临床科室,不得与医务人员直接接触;不得进入医院药房、药库等工作场所,如有违反,立即停止该产品在医院的销售,并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。

5.药械经销商销售工作必须按中标的药品目录供应药品,器械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必须通过公开投标的形式进行,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供货。如有违反,立即停止该产品在医院的销售,并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。

6.所有与医院有业务关系的药械经销商,必须与医院签订合法经营、公平交易协议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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