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
来源:石家庄市第五医院发布日期: 2021-03-11
一、城乡居民普通病门诊
普通病门诊政策是:参保城乡居民(大中专学生除外)普通病门诊医疗费,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社会保障卡,包干使用。年度余额不计息,可结转使用,可继承。
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,县(市)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协议村卫生室(社区卫生服务站)或乡镇卫生院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就医使用;市区城乡居民应在一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使用。
二、城乡居民慢性病的认定
参保城乡居民患慢性病,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、门诊相关资料、住院相关病历复印件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、《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》,县(市)由乡镇卫生院,市区由居委会、乡镇卫生院、高校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病种认定。
市区经办机构每年的3月、8月收集慢性病申报材料,每年的4月、9月组织相关专家认定。县(市)经办机构可组织相关专家,每年认定一或两次,具体申报材料及认定工作由各县(市)经办机构组织实施。
三、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及待遇
慢性病和普通病分开管理,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,起付线为200元,报销比例为60%,年度支付限额分成三类,具体如下:
一类为年度报销限额为1500元,具体病种为:1、肝硬化;2、糖尿病(合并严重并发症);3、系统性红斑狼疮;4、精神障碍;5、慢性肾功能衰竭(未达到透析程度)。
一类年度报销限额为1000元,具体病种为:1、高血压(三期高危及以上);2、风心病;3、肺心病;4、心肌梗塞;5、各种慢性心力衰竭;6、脑血管病后遗症(有严重功能障碍);7、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;8、癫痫;9、活动性肺结核;10、帕金森氏病;11、重症肌无力。
一类年度报销限额为800元,具体病种为:1、心绞痛;2、慢性肾炎;2、肾病综合征;3、类风湿性关节炎(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)。
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,起付标准、支付限额累加,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。
四、慢性病门诊定点
参保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,慢性病门诊自主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协议医疗机构,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;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,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。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,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。
五、城乡居民特殊病
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,起付线为200元,支付比例为80%(血友病除外)。
六、住院待遇
(一)在职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变化如下表:
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,每次起付线为3000元,支付比例为45%。
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,转往参保地以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,起付线为4000元,支付比例为30%,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。
八、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
(一)自然分娩的限额500元;
(二)剖宫产的限额1000元。
石家庄市第五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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